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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复旦大学?
发布时间:2021-09-17
文章来源:最高裁判解读

      据上观新闻报道,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公布了一则裁定: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2014年9月,14岁的王某某户籍从河北省秦皇岛市迁至贵州省贵阳市,于次年考入贵阳一所高中,并进行了学籍注册。

     但是,他没有在这所高中就读,而是前往衡水一中学习。直到2018年1月,高考前最后一学期才回到贵阳。按照贵州省相关规定,王某某高中期间未曾在省内连续就读3年,不符合高考报名条件。

但王某某在高考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获取了贵州省高考资格。王某某的《贵州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表》“个人简历”一栏,填写为“201508—201806贵阳市XXX中学”。


2018年6月,王某某取得高中毕业证,并于当年7月被复旦大学录取。


      王某某入学一年后的2019年9月19日,复旦大学收到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的通报,指出王某某存在的违规行为,建议复旦大学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取消王某某的学籍


      复旦大学随即展开调查,衡水一中出具了情况说明,确认王某某于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在衡水一中就读。在听取了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后,经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复旦大学于2020年1月9日作出《关于取消王某某学籍的决定》

王某某不服,将复旦大学告上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也提到,“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行为,应当如实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其中,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情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是否填写有关衡水一中的学习经历,将直接改变高考报名的资格审查结果。因此,王某某填写的信息不符合诚信高考的承诺。复旦大学作出被诉取消学籍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据此,法院判决王某某败诉。


      王某某不服,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某仍然不服,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高中就读于衡水一中

却违规在贵州参加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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