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刘女士与黎先生在同一家花炮厂务工,得知黎先生家种植的梨子成熟后,便与另一名同事相约一同前往黎先生家。因事先未打招呼,当天恰逢黎先生有事外出,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热情地接待了刘女士,并主动拿出竹篙帮刘女士去果园打梨。
按照刘女士的要求,黄女士打下四五个梨子后就未再继续打梨。可就在刘女士捡拾完掉落的梨子后,树上突然掉落一个梨子,正好砸在刘女士的左眼眶上。
刘女士表示,当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只是做了简单的处理。但回家后,她感觉自己的左眼越来越疼痛,便在事发二十多天后到医院治疗,被诊断出眼球挫伤、脉络膜破裂、左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等症状,并住院治疗了15天,产生治疗费用一万多元。
出院后,刘女士向司法部门申请伤情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刘女士左眼损伤目前遗留中度视力损害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在与黎先生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刘女士将黎先生告上了法院,诉请判令黎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庭审中,黎先生答辩称,事发当天自己并不在家,妻子出于热情,主动帮忙摘梨,并免费赠与,这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不具有过失,不存在侵权关系,无需承担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和同事关系,事发后我还是垫付了4000元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黎先生妻子黄女士应刘女士请求,用竹篙将自家梨树上的梨子打落并赠与的行为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体现了当地邻里和睦、友善诚信的良好民风,双方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伙伴到被告家请求黄女士为其打梨,理应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
因此,刘女士的受伤,与黄女士打梨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施惠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发扬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施好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要求施好人对于受惠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情于法都不应当予以支持。”主审法官表示,刘女士被掉落的梨子砸伤属于意外事件,要求好客主人对其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传承道德风尚,故不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时常会发生搭乘便车、善意撑扶等好意施惠行为,施惠人往往出于好意无偿帮助受惠人。
因为好意施惠是无偿的,是基于人们内心的善意,应该从公平的角度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责任,因此司法实践中施惠人非基于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施惠人应当承担损害结果的法理是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对相对人权利保护的义务,如相对人因此行为受损,施惠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此时已转变为侵权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