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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用圆规扎学生 教师体罚学生要承担刑责?
发布时间:2020-05-31
文章来源:http://www.maxlaw.cn/
  【老师用圆规扎学生】29日上午,揭阳普宁市新闻办发布“关于网传普宁一民办学校教师涉嫌体罚学生的情况通报”,称涉事教师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调查,受扎学生经当地医院检查,身体情况未发现异常。
  据通报,5月28日,网传普宁一民办学校教师涉嫌体罚学生。接报后,当地公安、教育、卫健等部门迅速介入,成立专项调查组,展开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据初步调查,5月27日上午,广东揭阳普宁市华美实验学校语文老师老师徐某某,检查一班级学生作业时,用圆规扎该班部分未完成作业的学生进行处罚,造成40多名学生不同部分受伤。学校在接报后,迅速联系医生为学生消毒,并送医进一步检查。
  目前,经当地医院检查,受扎学生身体情况未发现异常,涉事教师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调查,该校教学秩序正常,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同时,普宁市教育部门责成该校继续加强与学生及家长沟通协调,做好善后工作,并要求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进一步加强学生心理疏导和师德师风教育,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情发生。
  教师体罚学生要承担刑责?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该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实施了殴打或者体罚等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教师体罚学生被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的,丧失教师资格,终身不能执教。
  教师体罚学生学校怎么处分?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技术职务等级、撤销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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