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任某,男
被告:王某某,女
任某与王某某于201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3月任某用婚前个人存款20万元人民币支付首付款,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2016年底,任某与王某某夫妻感情发生变化,任某于2017年4月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任某与王某某一致认为该房屋目前市场价值大约为55万元人民币。
本案焦点
1.婚后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存款支付首付款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2.购房首付款如何分割?
3.购房首付款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律师评析
对于争议焦点1:根据《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基于物权登记对外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这一原则,从保护交易安全角度考虑,夫妻双方用一方婚前个人存款支付首付款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本案诉争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争议焦点2: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购房首付款20万元应该属于任某婚前个人财产。
对于争议焦点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任某用婚前个人存款支付首付款购房,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日后增值部分是共同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任某的出资部分应属于其婚前个人存款,则买房产只是通过交易行为将婚前财产价值的表现形式进行转化,财产价值本身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房屋价值出现变动时,因此获得的收益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均强烈要求离婚,故对任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根据本案情况确认房屋为任某婚前存款购置,扣除任某的出资款,剩余部分由任某、王某某各半分割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