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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餐厅摔伤,谁该负责任?
发布时间:2020-07-14
文章来源:http://jzhyls.cn

2018年第312期

案例:

  2016年某天,吴某带着4岁的女儿王某来到一家快餐厅就餐。就餐过程中,女儿王某看到其他小朋友在餐厅游乐区玩耍,便也加入。由于游乐区小朋友较多,王某在玩耍时被其他小朋友挤出游乐区的滑梯,造成右腿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吴某要求餐厅承担女儿王某摔伤的全部赔偿责任。餐厅则认为,游乐区入口处的告示牌上已明确告知,“儿童需在成年人的陪同及指导下使用游乐设施,因使用不当或者他人行为造成伤害的,餐厅概不负责”,因此餐厅不应对王某的摔伤承担责任。


分析: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到本案,虽然游乐区是餐厅为招揽顾客而设置的附属设施且不收取附加的费用,但其与餐厅应属一个整体,商家亦应对顾客在游乐区发生的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就餐高峰时段,针对游乐区内儿童较多的情况,商家应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限制、疏导,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餐厅虽然设置了“儿童需在成年人的陪同及指导下使用游乐设施,因使用不当或者他人行为造成伤害的,餐厅概不负责”的告示,但这种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显然是无效的,餐厅不能以此为免责事由。
  第三、《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吴某作为仅有4岁的王某的法定监护人,其有义务确保王某的人身不受伤害,应尽到注意义务,而不是任由其独自在游乐区玩耍。所以对于王某在游乐区的摔伤,监护人吴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所以,王某在餐厅游乐区摔伤,餐厅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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