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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与自首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07-14
文章来源:http://jzhyls.cn

2018年第321期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

  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5.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对于自首,《刑法》第67条做如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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