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416期
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时间的起算点修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例如,小芳被小明长期控制在其位于偏远山区的家中,一直处于受胁迫状态,如果以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势必不利于保护小芳的合法权利,故以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为起算时间,更为合理,也更有利于维护受害一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