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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予以续签,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发布时间:2023-09-11
文章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应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K网

      2、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3、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否则,在其他情况下,合同期满时,比如劳动者想续订而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接受不续订劳动合同等情况时,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那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另外,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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