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处在经营困难时通过合法的程序行使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什么时候可以经济性裁员?
1、经济性裁员的法定事由:
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例如,公司濒临破产而进行破产重整、企业原本做A类业务转型做B类业务、企业连年亏损严重、企业因政策原因不再在某地开展业务、企业解散等等,均可成为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原因。
2、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要求
裁员人数需达到20人以上或者企业职工总数的10%。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及职工意见。企业在进行裁员之前,应当将裁员方案(裁员人数、方案、时间、实施步骤等)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
3、裁员对象的特殊要求
“老、弱、病、残、孕”属于不得予以裁减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企业进行裁员时,应优先保留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被裁员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职工可通过如下途径维权:
1、向劳动监察大队(拨打12333)进行投诉和举报。
2、向市政府(拨打12345)进行投诉和举报。
3、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可登录12348中国法律服务网查询)申请调解。
4、向公司注册地或者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5、经劳动仲裁后,如不服对裁决结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