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42期
张女士在某批发市场买红枣。卖家徐某告知她不能挑选,按批发价28元/斤出售,张女士购买了10斤。张女士回家后发现红枣已被虫蛀,随即返回要求“退一赔十”,徐某不同意。张女士想起诉要求认定徐某存在欺诈行为,应“退一赔十”。这个案例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
一、什么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仅有权自主选择出售方,也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对商品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更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出售者要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出售者侵害该权利的,可要求返还商品并退还购货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二、什么情况下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其在商家处购买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均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赔偿。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保留好发票、收据,并要求注明该商品名称、等级、数量等信息。
本案中,卖家应返还张女士购枣款280元。但因食品霉变生虫受时间、包装、储存条件等因素影响较大,所以可能无法认定徐某存在明知是变质食品而销售的行为,张女士要求“退一赔十”的诉请一般不会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