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25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据此,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登记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实践中,往往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已经同居了,那么分后彩礼是否都需要返还呢?这种情况下,应视其同居时间的长短,区别对待。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向对方索要了较大数额的彩礼,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就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按照公平原则,索要彩礼的一方理应返还。
所以,同居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同居关系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应该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
我们认为如果赠送的嫁妆款已用于生活消费则不予退还,在办理婚礼过程的实际花费也不予退还,双方相互见面接受的礼金按赠与对待,已经长期使用的衣饰也不予退还。另外,应该根据案情区别双方的过错,按公平原则,从保护弱势群体的立场出发,给予公平处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