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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7-14
文章来源:http://jzhyls.cn

2018年第3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2018年1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该解释主要内容有三条: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释的第一条,大家容易理解。实践中可能发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第二条和第三条。现简单介绍一下。
  关于日常所需,最高法在新闻发布会上是这样说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由此,可以归纳一下认定标准:第一,借款金额的大小;第二,支出项目;第三,日常消费水平;第四,夫妻的收入水平;第五,夫妻的财产状况。其中:日常消费水平、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是用于判断借款金额的合理性;支出项目则是用于直接判断是不是家庭日常开支;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则是客观容易证明的;日常消费水平,则未必能在诉讼时形成证据。所以,日常记账的习惯就显得很重要。如果在诉讼的时候,你有一本多年手写记录的家庭开支记账本,就很有助于法官判决你们的日常消费水平了,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了依据。

  至于想摆脱共同经营的坑,提醒没有实际经营公司、企业的一方,尽快在公司中除名,该变更法人、董事、监事的就变更,不要让恶意的债权人有机可乘。
  尽管这次的司法解释仍有进步的空间,但在很大程度上确实保护了不知情配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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