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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之间打架受伤 雇主是否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0-07-14
文章来源:http://jzhyls.cn

2019年第385期

案例:

  甲、乙二人一直为雇主A从事装潢工作,某日甲与乙在进行A安排的安装钢楼梯扶手及玻璃工作时,因琐事产生了争执并导致双方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乙用拳头击中了甲的左眼,导致甲左眼受伤住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甲将乙及雇主A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解答:
  双方的打架行为与A安排的工作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造成甲损害的是乙的侵权行为,而非劳务本身,且在乙侵权过程中,A并不存在过错,为此A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如下:
  首先,乙与甲的打架行为是否与雇佣行为有关联?根据相关规定,雇员只有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才需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本案中,甲是被A雇佣从事装潢工作,其职责是安装钢楼梯扶手及玻璃。但是,甲的眼睛受伤是因为与乙打架被打伤的。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甲履行安装钢楼梯扶手及玻璃工作无必然的内在联系,甲的打架行为不属于雇佣活动的一部分。
  其次,雇主A是否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造成甲损害的是乙的侵权行为,而非劳务本身,打架并非A授权、指示,却恰恰是违反治安、违反A安全要求的行为。同时A安排甲、乙两人共同完成安装钢楼梯扶手及玻璃,是根据工作内容、需求提出的,A并不能预见两人打架行为,A已经尽到相应的组织管理义务,在乙侵权过程中,A并不存在过错。
  所以,本案中,甲虽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但是其损害的发生与职务行为没有关联,造成甲损害的是乙的侵权行为,作为雇主的A并不存在过错。本案应根据乙与甲的过错责任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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