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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培训费用该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0-06-24
文章来源:http://jzhyls.cn

2012年第3期

案情:

  2010年,李小与某公司签订《岗前培训协议》,就李小赴上海参加培训事宜进行了约定。依据协议,李小在培训期间与用人单位具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保证在培训期服从管理、服从公司各项安排。其中协议第5条约定:李小在培训结束后,保证达到具备岗位或职务实践操作技能和完成任务能力。第6条约定:培训费和交通费在培训结束后,如果李小达到了约定的第5条,由公司报销。
  李小前往上海参加培训,垫付了培训费和交通费3000元。培训结束后,公司收到培训方的通知,写明李小培训的成绩不合格,不能上岗作业。故公司以此为由不报销李小的培训费。

辨析:
  本案焦点在于:1、李小与公司为签订劳动合同前,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2、培训费应由谁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李小虽然在公司只是参加”岗前培训”,但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岗前培训协议》,公司具备了用工的主要特征,岗前培训属于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同时建立。
  《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及《企业职工培训规定》中都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等一般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岗前培训产生的培训费用,也无权向劳动者追索这些培训费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培训费用,但是公司通过约定的形式将培训费转嫁给李小,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应当认定协议的该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李小与公司实际上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为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等一般培训,是用人单位的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公司也应当承担李小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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