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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被盗,能否拒付物业费?
发布时间:2020-06-24
文章来源:http://jzhyls.cn

2012年第10期

案例:

  李某是一小区业主。A物业公司是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司,负责小区的清洁卫生工作、花圃修剪工作等,并每天都安排保安人员对小区进行看守和巡逻。一日,李某家里遭到小偷盗窃,损失一万多元,李某认为是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致使自家遭到小偷盗窃的,故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且为小区提供了合理的物业服务,张某已享受到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理应交纳物业管理费。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辨析:
  此案涉及:1、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业务;2、李某能否以被盗为由拒交物业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物业服务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注意、警戒、防范义务,它并不能保证业主财产和人身权益不受损害,而只能降低这种风险。因此,在物业服务公司履行职责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其不承担对业主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每天安排保安人员对小区进行看守和巡逻,可以视为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物业公司也按照约定为整个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李某作为小区的一员,已经享受到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所带来的便利与利益。所以,李某不应以家中被盗为由,拒绝承担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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