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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付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0-07-13
文章来源:http://jzhyls.cn

2012年第46期

案例:

  陈某2012年因病去世,原工作单位给付了陈某家属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若干元。办完丧事后,陈某的妻子张某(二婚,结婚2年)与陈某的女儿陈小(原配所生,24岁),因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的分配问题产生矛盾。张某主张陈小已经成年,又不在一起生活,陈某单位给付的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都应该归自己所有;陈小认为,丧葬费应该为父亲办理丧事支出,自己尚未成家。死亡抚恤金自己也应该分得一部分。

解答:
  首先,丧葬费、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了遗产范围。丧葬费、死亡抚恤金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
  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告别仪式费、购买骨灰盒费、骨灰存放费等。死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它是用于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某一亲属或继承人支付的丧葬费可以从单位给付的丧葬费中扣除,但不足部分不应从抚恤金中扣除,而是与其他继承人或近亲属共同分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超过实际支出的,超过部分可同抚恤金一起参照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
  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给付对象是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性质是对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是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处理可参照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并应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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