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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发布时间:2020-07-13
文章来源:http://jzhyls.cn

2013年第51期

案例:

  村民陈与妻子共三个子女,陈大与其在一起居住,陈二、陈三已经转为城镇户口。多年前,陈某一家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9亩耕地,承包合同中记载的承包人为陈某、陈妻及陈大。截止2012年,陈某和陈妻已相继去世,土地已实际由陈大经营。陈二、陈三希望继承父母遗产,并询问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这有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用于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因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继承。
  虽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但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里所指的“承包收益”,是指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权人的个人财产,是可以继承的。此即本案中,陈二、陈三可以主张继承权的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两种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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