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105期
询问:
亲友是复员军人,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复员费,询问军人的复员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是,该如何分割?
解答: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军人的复员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比较特殊的类型,离婚时不能像其他夫妻共同财产那样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
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现举例如下:
(1)A在20岁入伍,复员时获得复员费20万元,结婚10年。
(2)年平均值为:20万元 ÷ (70岁 - 20岁)= 0.4万元/每年;
(3)复员费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0.4万元/每年 × 10年 = 4万元。
(4)离婚时该4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提醒读者的是法律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