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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门前车被盗,由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0-07-13
文章来源:http://jzhyls.cn

2014年第106期

案例:

  沈某入住某宾馆,并将摩托车锁好停放在宾馆门前,因宾馆已在门前醒目位置放置了“此处是公共停车场,车辆遗失、损坏,本宾馆概不负责”的提示牌,沈某就特别嘱咐了前台服务员。翌日沈某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报案后经公安机关认定,该车辆是当日凌晨被盗,犯罪嫌疑人未确定。沈某认为宾馆应赔偿,宾馆拒绝。

辨析:
  确定宾馆是否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和责任大小,首先要确定其对停放的摩托车是否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从本案事实情况来看,该宾馆并未设置指定的停车场,并且在门前设置了提醒警示标志,已经对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从沈某能提供的证据中也无法证实其停车是在宾馆人员的指示下进行停放。
  再有,宾馆门前空场属于人行道,不属于其经营管理范围,且宾馆在空场处也进行了必要提示,宾馆在无自有停车场的情况下,无法对停在公共场所的车辆进行24小时的照看,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不宜扩大宾馆的责任范围。因此宾馆对于不在其责任范围内的事务不承担义务。
  但根据上面的分析,在宾馆无自有停车场,对于进入宾馆的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停在其门前或道旁车位的车辆安全,作为利益的获得者的宾馆而言,一概免除其对车辆的基本安保责任也并不符合社会发展需求,这需要立法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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