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7-13
文章来源:http://jzhyls.cn
2015年第160期
案例:
甲男与乙女2008年登记结婚,因感情基础较差、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最近,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声称甲经常对其拳打脚踢,致使其身体和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痛苦,请求法院认定甲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判令与被告离婚,并向法庭提供村委会证明和派出所的报警证明各一份,及提供了两份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解答:
对于甲的行为是否认定为家庭暴力,不能简单地仅以甲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为依据,也不能仅以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否足以导致伤害后果为依据,而应当从甲的行为的主、客观等全部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相关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打击和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特定的家庭成员之间,它有着长期性、持续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取证上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一定要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保留好自己受伤后的原始记录和确切的伤情,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因为证据意识不强,在寻求救济时不能得到相应保护。
本案中,乙陈述自己遭受家庭暴力,虽然提供了证人证言,但证人均没有能够出庭接受质询,缺少证明力;原告申请调取公安机关的证明,但公安机关仅有报警情况并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记录,也没有相应处理意见;原告所提供的村委会的证明,也不能够证明因为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甲乙二人产生纠纷的原因是由日常琐事而引起,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甲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