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赠品致消费者受伤是否需要赔偿
发布时间:2020-07-13
文章来源:http://jzhyls.cn
2015年第161期
案例:
陈某在商场购买大型物品时受赠一台电饭煲。当晚王某使用该电饭煲煮饭时被电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陈某找到商场要求赔偿,但商场称对赠品不负责任。
解答:
赠品导致消费者受伤,是否需要赔偿?这里不单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涉及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此条规定了赠与满足的两个要件:一是无偿赠与,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二是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而本案中是买一赠一,并非无偿赠与,而是有条件或者附义务的赠与,即必须已购买大型物件为前提,此赠与物相当于通过购买有价物交换而取得。虽然消费者不必直接为该赠品的价格承担付款义务,但是付款义务已经转嫁到购买大件物品中去了。因此本案中的赠与并非无条件、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
《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物品因为瑕疵导致消费者受伤,所以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