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的病亡视同工伤?
发布时间:2020-07-13
文章来源:http://jzhyls.cn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条规定可以直接拆分为如下句式来帮助理解: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现对于第二种情形,有以下三方面问题需要注意:
1、对于职工发病后是否须立即送医抢救问题。
第二种情形下突发疾病往往有相对缓和性,条例未要求职工本人或其单位对职工疾病的严重程度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并立即就医诊治。从权利义务相对均衡角度来看,在司法实践中职工发病后未及时就医,在下班后病情突然加重在初始发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例并不在少数。
所以,此情形应属于事后判断,职工在上班期间、工作岗位发病,是否立刻送医抢救不宜作为认定视为工伤的必要条件。
2、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起算点问题。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11月1日作出的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的规定已被删除。
故“48小时”的时间起算点从初始发病即开始计算,符合条例第15条的规定和突发疾病紧迫性的特征。
3、对于“突发疾病”第一发病时间的确定问题。
对于突发疾病死亡情形,认定不存在困难。对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如果不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作为起算依据,职工家属要证明职工是在上班时间内、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将会变得极其困难。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