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
telephone
0416-2121425
债务人死亡,债务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07-13
文章来源:http://jzhyls.cn

2015年第167期

案例:

  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数年前张某借给李某10万元钱用于经商,李某也出具了借条。2014年,李某因心脏病突发病故,张某想收回借款,询问如何处理。

解答:
  张某与李某之间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张某是债权人,李某是债务人,借款行为真实合法有效,张某的债权应受保护。
  李某去世后,其生前的债务如何处理,在《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以及第34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结合上述规定,注意以下几点:
  1、继承人继承遗产时,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遗的个人合法债务,但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可不予偿还。
  2、继承人之间可依其得到的遗产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3、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为体现人道主义,《继承法》第19条又规定了:“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故张某可要求李某的遗产继承人清偿李某所欠债务。
联系我们:0416-2126928
联系我们
0416-2121425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
免责声明:本网站信息仅供参考,华英律师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华英律师版权所有
辽宁华睿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辽公网安备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