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120期
案例:
张某家住农村,交通不便利,2014年1月,张某因有急事需要到镇上办理。遇见隔壁邻居李某正准备骑摩托车去镇上,张某便搭李某的摩托车一同前往。途中,李某驾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小腿骨折住院治疗。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辨析:
就本案张某免费搭乘李某顺风车受伤产生的医疗等费用,李某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好意免费搭乘张某,双方之间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李某搭顺风车受伤产生的医疗等费用,属于意外事件,李某可免除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无偿乘坐李某的摩托车到镇上办事,构成好意同乘,但是李某仍有义务将张某安全送抵目的地,张某搭乘李某驾驶的摩托车遇交通事故受伤,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法律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李某要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所以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如果承运人履行安全义务有瑕疵致使乘客受伤,承运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无偿乘坐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到镇上办事,构成好意同乘,也即所谓的搭便车。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李某有将张某安全送达的法定义务,李某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受伤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李某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